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兵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8年2月17日经兵团领导同意、由兵团办公厅印发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新兵办发〔2018〕11号)同时废止。
2024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国办发〔2023〕3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师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兵团领导下,由兵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议事协调机构(以下简称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实施,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考核工作从2023年到2027年,每年开展一次,次年完成上一年度考核。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群众满意度等情况。
第六条 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第七条 考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师市自查。师市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考核自查表,形成自查报告,报送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各师市对自查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核查。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对师市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实地核查,对师市组织领导、源头治理、制度建设等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核验资料等方式进行。
(三)第三方评估。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抽样调查、座谈访谈与数据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师市制度落实、群众满意度等考核指标进行评估。
(四)暗访抽查。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组织力量或委托媒体组建暗访组,采取“暗访 明察”等方式,对师市畅通维权渠道、作风建设等进行调查。
(五)综合评议。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师市自查、实地核查、第三方评估、暗访抽查情况,结合行业主管、公安、信访等部门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报议事协调机构审批。
第八条 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一)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考核等级为a级:
1.领导重视、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得力,工作成效明显;
2.考核得分排在兵团前6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欠薪问题突出,考核得分排在兵团后2名的;
2.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2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3.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议事协调机构审批,按程序报兵团同意后,由议事协调机构通报各师市,并抄送兵团党委组织部,作为对师市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需要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条 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由议事协调机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由议事协调机构对该师市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考核发现的问题,由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向各师市反馈,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各师市应及时组织整改,并向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报送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各师市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年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切实加强本辖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24年2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