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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3年08月10日 信息来源:新华社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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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齐琪 冯家顺

据新华社北京8月9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刑法修改情况,针对司法实践中的新问题,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对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环境数据造假行为的处理规则,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宽严相济规则等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修改后的刑法规定,司法解释明确对具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物种栖息地、生长环境严重破坏等情形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形成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强大震慑。

针对环境数据造假行为,司法解释明确,对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者核查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适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并对定罪量刑标准作出明确,推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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