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凯发app官方网站

对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行为的行政指导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字体: 打印本页
作者:
      职权类型其它类
      职权名称对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行为的行政指导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通过,2013年8月30日第6号主席令修正)第五十二条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含企业名称核准);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依法对抵押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阶段: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等行为作出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