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测人员上岗证考核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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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监测人员上岗证考核 |
职权依据 |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7月环保总局令第3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统称环境监测机构)中一切为环境管理和社会提供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监测、数据分析和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的人员。第三条:省级环境保护局(厅)负责辖区内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管理工作。 |
责任主体 | 兵团环保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监测人员上岗考核的要求及申报要求,对符合考核条件的给予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考核责任:按照申报单位的考核项目拟定理论考试卷、购买标准样品到现场考核。 3、决定公布责任:对考核合格的监测人员发放监测项目上岗证并公示。 4、事后监管责任:监测人员上岗证设定有效期五年,过期后重新考取。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