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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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 |
职权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 主席令第五十四号》第十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支持建立促进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向社会提供有关清洁生产方法和技术、可再生利用的废物供求以及清洁生产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 2、《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四、规范管理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提高审核质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厅)要加强对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及人员的管理。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应按照机构申请、专家评审、省级环保部门推荐、对外公示的程序确定。 |
责任主体 | 兵团环保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清洁生产评估申请报告(原件1份)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2份,并附电子版),兵团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环保局)窗口进行初步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清洁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文件,受理后由兵团环保局组织师环保部门或委托师环保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召开专家会对审核报告进行评估、验收;专家会后将问题反馈至企业要求企业进行整改; 3.决定责任:企业整改完成后将修改后的报告于专家会后五日内报兵团环保局。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