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第九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
责任主体 | 兵团环保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评估责任(由兵团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负责):兵团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hj616-2011),根据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及要求,综合分析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对建设项目实施的环境可行性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客观、公开、公正的技术评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审批或者不予审批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审批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并对作出的审批或不予审批决定在局政务网站进行全面公开。 4、送达责任:准予审批的印发批复,由行政大厅通知建设单位取件。 5、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建立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