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三侨”考生身份的认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咏杰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对“三侨”考生身份的认定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归侨、侨眷就业给予照顾,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升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410号)第二条: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第十七条:华侨子女回国就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的学校,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照顾。 |
责任主体 | 兵团外侨办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各师侨办提供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3.决定责任:通过确认的,报送兵团招生办公室进行加分。未通过确认的,书面通知提供材料单位。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其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