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违法行为处分建议权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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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统计违法行为处分建议权 |
职权依据 | 《统计法》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
责任主体 | 兵团统计局 |
责任事项 | 1.建议责任: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2.移送责任:将统计违法行为处分建议及时移送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 3.事后监管责任:对书面处理结果归档备查,并跟踪检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