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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实验动物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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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对违反实验动物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0月31日国务院批准 1988年11月14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0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国实验动物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实验动物工作。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由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进、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兵团科技局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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