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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造成严重水土流失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的查封、扣押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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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强制
       职权名称对造成严重水土流失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的查封、扣押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由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  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公布  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责任主体兵团水利局
      责任事项

1.催告阶段:对造成严重水土流失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的查封、扣押,制作催告书送达当事人,催告履行义务。

2.决定阶段: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的,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送达当事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

3.执行阶段: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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