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造成严重水土流失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的查封、扣押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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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职权名称 | 对造成严重水土流失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的查封、扣押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由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 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公布 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
责任主体 | 兵团水利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阶段:对造成严重水土流失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的查封、扣押,制作催告书送达当事人,催告履行义务。 2.决定阶段: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的,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送达当事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 3.执行阶段: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