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擅自向天然水域投放水生动植物新品种或者擅自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和怀卵新体的处罚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擅自向天然水域投放水生动植物新品种或者擅自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和怀卵新体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渔业法>办法》(2004年7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号公布 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向天然水域投放水生动植物新物种,或者擅自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和怀卵新体,造成渔业资源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渔业资源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兵团水利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取证阶段: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审查阶段: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未依法提出听证、陈述、申辩申请,或者申请未被采纳,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种类、幅度,交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责任,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的时间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敦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内容,经催告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