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处罚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种苗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兵团水利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对日常监督发现的、群众举报以及外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进行初步调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告知阶段责任:审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数额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对其中较大数额的罚款,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4.权要求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不服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对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