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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及超出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确定的范围从事水文活动的处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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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对未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及超出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确定的范围从事水文活动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年4月25日国务院令第496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从事水文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超出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确定的范围从事水文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责任主体兵团水利局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未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从事水文活动的,应根据水行政处罚立案条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应依法组织。

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标的,以及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送达。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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