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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验收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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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其他类
       职权名称水利工程验收
      职权依据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2000年1月30人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第二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规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11月9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1月9日水利部令第30号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第一款: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第三条 第三款: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十条 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第三款 :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三)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责任主体兵团水利局
      责任事项

1.申报阶段:各师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本辖区内水利工程验收申请报告,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按照验收程序开展验收工作,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成立验收委员会,察看工程现场,审查建设、施工、监理、设计、运行管理等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等建设管理资料,查阅工程档案资料,讨论提出验收意见。
3.决定公布阶段:按照验收意见制作验收鉴定书。将验收鉴定书送达项目法人或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等。
4.解释备案阶段: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法人等单位按照验收意见完成工程移交等后续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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