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责任认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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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职权名称 |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责任认定 |
职权依据 |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船舶、设施发生的交通事故,由主管机关查明原因,判明责任。 【行政法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 第十七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渔港水域内的交通事故和其他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判明责任,作出处理决定。 【规章】3.《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12年农业部令第9号)第十五条第一款 各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按照以下权限组织调查(二)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调查重大事故和辖区内企业所属、代理或承租的远洋渔业船舶水上安全较大、一般事故;(三)市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调查较大事故;(四)县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调查一般事故。上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下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权限内的事故进行调查。 |
责任主体 | 兵团水利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发生水上安全事故的船舶所有人提供事故报告及相关资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出具《行政确认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做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2.调查责任:审查事故意见和有关材料,应当立即核实情况,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制作完成水上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3.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书面送达调查结案报告,按照安全事故等级要求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4.事后监管阶段:对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做出限期整改或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并可依法采取其他必要的强制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