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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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职权名称 | 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 |
职权依据 | 【规章】《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质检总局第12号令) 第十三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认定工作。 第十九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审核、现场检查和产地环境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现场检查报告和产地环境检测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并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责任主体 | 兵团水利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产地环境、区域范围、生产规模、质量控制措施、生产计划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资格的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进行检测。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该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并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5.监管责任:对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及有关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