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行业用水定额的审核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贾蕾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权限内行业用水定额的审核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 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
责任主体 | 兵团水利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 6.其他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