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验收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验收 |
职权依据 | 《防洪法》(主席令第88号)第33条第二款“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
责任主体 | 兵团水利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⑴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⑵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⑶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⑸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受理意见,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告知书。 3.决定责任: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签发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重大项目由分管局领导审定报局长签发决定。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送国家局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