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新建、改建、扩大入河、入湖排污口的审查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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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权限内新建、改建、扩大入河、入湖排污口的审查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 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
责任主体 | 兵团水利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需要抄送环保部门的应将许可决定及时抄送环保部门。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的监管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