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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地名的初审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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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职权类型其他类
职权名称权限内地名的初审
职权依据

《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

责任主体兵团民政局
责任事项

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71号令),授权兵团对辖区内的地名依法命名、更名等审批管理和对辖区内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损坏地名标志、偷窃、故意损毁地名标志或擅自移动地名标志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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