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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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兵团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
责任主体 | 兵团文物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文物保护法》关于兵团级文物保护单位 修缮审批有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开展后续监督管理,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