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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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兵团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
责任主体 | 兵团文物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开展后续监督管理,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2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