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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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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兵团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责任主体

兵团文物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开展后续监督管理,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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