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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项目,擅自更换合作对象、更改频道(率)与时段、大规模改换或重组节目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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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对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项目,擅自更换合作对象、更改频道(率)与时段、大规模改换或重组节目行为的处罚
      职权依据

 

【规章】《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2月10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2号)

   第九条:经批准的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项目,如需要更换合作对象、更改频道(率)与时段、大规模改换或重组节目,应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其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规行为,予以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责任主体兵团文体新广局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时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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