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的认定授予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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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职权名称 | 对一、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的认定授予 |
职权依据 |
1.《体育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第三十条:“ 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 2.《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号)第二十三条:“ 各全国单项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同级地方单项协会可根据本项目、本地区开展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条件,组织一级(含)以下的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 |
责任主体 | 兵团文体新广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和决定责任:审查提交的材料,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3、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授予相应裁判员等级技术等级称号,并报各单项协会备案,申领证书。 4、事后监管责任:至少每两年对本单位注册裁判员进行工作考核,根据考核情况作出对注册裁判员的处罚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2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