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出版印刷委托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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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许可 |
![]() | 图书出版印刷委托审批 |
![]()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2014年7月29日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二条:“出版单位不得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必须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有关证明,并依法与印刷或者复制单位签订合同。印刷或复制单位不得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报纸、期刊、图书或者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不得擅自印刷、发行报纸、期刊图书或者复制、发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6号)第三十二条:“图书出版单位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出版物印刷单位印刷图书,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印刷委托书。” |
![]() | 兵团文体新广局 |
![]()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国家关于图书出版印刷委托审批有关规定,对出版单位提交的印刷委托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并对印刷企业资质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即可按规定办理印刷委托相关手续,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开展后续监督管理,建立监督检查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监督其将印刷委托书第三联按时返还兵团文体新广局进行备案。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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