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艺术品展览活动的处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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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艺术品展览活动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6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29号)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艺术品展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兵团文体新广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艺术品展览活动的,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3.审查阶段: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