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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规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的处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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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规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的处罚
      职权依据

【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

    第二十二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提前60日予以公告。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应当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 

    网络游戏因停止服务接入、技术故障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自身原因连续中断服务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兵团文体新广局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的,未提前60日予以公告的,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3.审查阶段: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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