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核
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核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第二十五条: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应当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十八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部门规章】《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第26号令)第十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
责任主体 | 兵团文物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书面申请;修缮项目设计方案的文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证书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
备 注 | 2018新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