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博物馆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或者陈列展览的主题、内容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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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博物馆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或者陈列展览的主题、内容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博物馆条例》(国务院令第659号)第三十九条:博物馆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或者陈列展览的主题、内容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有关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兵团文物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博物馆存在取得来源不明或不合法的藏品,或陈列展览的主题、内容造成恶劣影响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文物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备 注 | 2018新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