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博物馆从事非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或者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违反办馆宗旨、损害观众利益的处罚
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对博物馆从事非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或者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违反办馆宗旨、损害观众利益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博物馆条例》(国务院令第659号) 第四十条第二款:博物馆从事非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或者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违反办馆宗旨、损害观众利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兵团文物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博物馆存在从事非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违反办馆宗旨、损害观众利益的等违法行为,或者通过投诉、其他部门移送的,应及时制止(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备 注 | 2018新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