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发掘资质许可材料的审核
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考古发掘资质许可材料的审核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二十条:申请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取得考古发掘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4名以上取得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的人员;(二)有取得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三)有从事文物安全保卫的专业人员;(四)有从事考古发掘所需的技术设备;(五)有保障文物安全的设施和场所;(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一条:申领考古发掘资质证书,应当向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考古发掘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 |
责任主体 | 兵团文物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备 注 | 2018新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