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的备案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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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非国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的备案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责任主体 | 兵团文物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备 注 | 2018新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