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体育彩票代销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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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体育彩票代销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法规】 《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
责任主体 | 兵团文体新广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体育彩票代销者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备 注 | 2018新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