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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体育彩票代销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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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对体育彩票代销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规】 《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责任主体兵团文体新广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体育彩票代销者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并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监管责任:对体育彩票代销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备    注 2018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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