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二级及以下资质的认定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二级及以下资质的认定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部门规章】《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发〔2014〕13号)第二十一条:申请二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工程资质或申请增加二级及以下资质凯发app官方网站的业务范围的单位,应当报请所在地市、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审批。 |
责任主体 | 兵团文物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报告,包括:法定依据、理由、说明材料;《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申请表》;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法定代表人简历、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简历、任职文件、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工程合同及验收评估资料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