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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或变更)演出经纪机构的许可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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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设立(或变更)演出经纪机构的许可
      职权依据

【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七条第一款: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责任主体兵团文体新广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固定的办公地点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明阶段,专业人员名单;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与演出经纪机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制作并送达《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加强对演出经纪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运营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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