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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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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审批
      职权依据

 

【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193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由文化部实施。

【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1号)

    第八条: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0年7月4日国发[2010]21号)

    第37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责任主体兵团文体新广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业务发展报告等);对经营网络游戏运行、虚拟货币发行、虚拟货币交易进行审核,对内容自审制度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制作并送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加强网站运营的监督检查,确保运营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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