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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方案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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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方案审批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责任主体兵团文物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书;项目概况、项目不能避让文物的理由及通过文物的方式、有文物保护勘察设计相应资质的公司编制的文物保护方案;现状勘测报告;维修工程的现状实测图;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工程预算;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省或市文物保护修缮工程技术资历申报表;文物修缮工程协议书或合同书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上述提交的书面申请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提出意见,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合条件的予以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
4.送达责任:依法许可的制发许可文件并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对实施原址保护的文物保护单位实施监管,开展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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