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方案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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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方案审批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
责任主体 | 兵团文物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书;项目概况、项目不能避让文物的理由及通过文物的方式、有文物保护勘察设计相应资质的公司编制的文物保护方案;现状勘测报告;维修工程的现状实测图;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工程预算;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省或市文物保护修缮工程技术资历申报表;文物修缮工程协议书或合同书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