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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认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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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认定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三十四条: 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部门规章】《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文物博发〔2014〕25号文件)第六条:从事可移动文物修复的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资质。

     

      责任主体兵团文物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申报文件; 主要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资历或业绩证明及聘用(任职)证明; 工作场所和技术设备 证明资料;承担过的主要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项目的相关文件;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申请表; 主要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文件; 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书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申请表、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不许可时书面告知理由并回退材料。
4.送达责任:依法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资质证书管理及用途进行那个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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