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认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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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三十四条: 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 | 兵团文物局 |
![]()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申报文件; 主要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资历或业绩证明及聘用(任职)证明; 工作场所和技术设备 证明资料;承担过的主要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项目的相关文件;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申请表; 主要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文件; 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书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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