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凯发app官方网站

国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核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字体: 打印本页
作者: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国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核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如果必须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部委文件】《国家文物局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文物政发〔2008〕1号)第4项:调整“国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批”项目,下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实施。

     

      责任主体兵团文物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书: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文物保护单位名称、位置及改变用途的理由,文物保护单位原用途和变更后的用途、变更的原因及使用情况的具体说明、初步办理意见;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的具体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地县级及以上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审查意见书;房产证明材料,涉及出租、出让等情况的提供合同书或协议;文物保护、消防安全实施方案;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房产证明,涉及出租、转让等情况的合同书或协议草案;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组织专家提出意见,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依法许可的制发许可文件并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办理改变用途和变更后的用途、安全性等开展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备    注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