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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许可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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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许可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责任主体兵团文物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报告,包括法律依据、理由等,文物保护方案;必要性论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可行性论证及相关证明材料、文物保护单位风险危害评估材料;文物保护措施方案和应急预案;涉及地下文物遗存的,须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涉及世界文化遗产的需提供世界文化遗产管理组织论证材料和有关说明材料; 拟实施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工程原址地形图,工程可能对文物产生破坏或影响的评估报告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保护范围工程审核(书面申请、计划任务书、上级主管部门对基建项目的批复、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文物单位所在市州文物行政部门意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建设工程的位置、设计方案一式两份;涉及地下遗存的,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所在地市文物行政部门意见)。
3.决定责任:组织专家提出意见,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依法许可的制发许可文件并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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