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重建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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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重建审批 |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
![]() | 兵团文物局 |
![]()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书; 重建地土地所有者产权证明材料及同意重建的意见;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重建工程设计方案:文物级别、工程名称、地点、规模、重建的必要性、可行性、反映文物历史状况、固有特征和保存现状的勘察报告、实测图、照片;考证情况及确凿的文献依据、历史档案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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