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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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第二十五条: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应当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责任主体 | 兵团文物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书面申请;修缮项目设计方案的文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或乙级资质证书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