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的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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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的审批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六条: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在销售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对允许销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标识。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责任主体 | 兵团文物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书; 文物拍卖标的名称、年代、质地、作者、规格等详细资料和图片,以及其他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