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商店的设立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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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文物商店的设立审批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文物商店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进行管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四十条:设立文物商店,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责任主体 | 兵团文物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设立文物商店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