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许可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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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许可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
责任主体 | 兵团文物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书 ;工程位置图和工程设计方案;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关于该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管理规定和要求;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管理工作的部门对该工程设计方案是否符合该具体管理规定和要求的意见;涉及地下遗存的,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工程可能对文物产生破坏或影响的评估报告;报城乡规划部门批准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