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拍卖许可证》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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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文物拍卖许可证》审批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修正)》第五十四条: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八条: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所在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
责任主体 | 兵团文物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报告原件、《〈文物拍卖许可证〉申请表》原件、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等复印件;5名以上取得高级文博专业技术职务的文物拍卖专业人员填写的《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申报表》原件; 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职称证、退休证、聘用合同复印件(专业人员变更聘用公司的,需提交原公司同意解除合同的证明文件);专业人员非国家、省、市级文物鉴定会(组、站)委员及非参与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拍卖标的审核、文物出入境审核证明原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