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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发掘单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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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考古发掘单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审批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

      责任主体兵团文物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书;有关考古发掘的所有出土文物的目录;拟留作科研标本的出土文物目录及简介。内容包括:按考古发掘出土单位编制的出土文物登记表及必要的照片、绘图和文字资料;发掘单位申请留作研究用的考古发掘品目录;发掘单位对考古发掘品分配的意见或建议)。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包括发掘单位、项目、位置、年代年代、价值、保留出土文物数量、种类),考古发掘证照(复印件)、发掘报告书及发掘项目的全部出土文物清单、器物登记表,保留出土文物的详细文字说明,照片、1/20器物图及文物保护措施)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必要时组织专家提出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依法许可的制发许可文件并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科研标本的文物保存条件、安全等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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