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发掘单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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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考古发掘单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审批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 |
责任主体 | 兵团文物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书;有关考古发掘的所有出土文物的目录;拟留作科研标本的出土文物目录及简介。内容包括:按考古发掘出土单位编制的出土文物登记表及必要的照片、绘图和文字资料;发掘单位申请留作研究用的考古发掘品目录;发掘单位对考古发掘品分配的意见或建议)。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