馆藏一级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审核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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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馆藏一级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审核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三十二条: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责任主体 | 兵团文物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书;从事修复、复制、拓印单位的基本情况及资质证明材料;复制、拓印馆藏一、二、三级文物的详细资料;文物修复、复制、拓印技术方案、报告、论证报告; 协议草案 ;国家文物局批准修复项目设计方案的文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
备 注 | 2018新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