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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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 |
职权依据 | 《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 (1990年10月3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4号)第三章 办学水平评估,第十一条 办学水平的综合评估一般每四至五年进行一次(和学校领导班子任期相一致),综合评估结束后应作出结论,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改进意见,必要时由上级人民政府或学校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顿。学校应在综合评估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学校主管部门写出改进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学校主管部门应组织复查。 |
责任主体 | 兵团教育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职责:受理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职责:审查申报材料 3.评估责任:组织现场核查和评估。 4.公布责任:对评估结果进行公布。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