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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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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对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职权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第9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责任主体兵团教育局
责任事项

1.调查认定责任:在考场发现考生违规的,由2名以上监考员签字确认;在考后发现违规的,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员调查,收集保存证据,给予考生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2.审查处理责任:教育考试机构对违规事实、证据、处理程序、适用法规和规章,处罚种类,当事人陈述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告知责任:依法作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的决定,告知当事人,并下达处罚决定书。

4.送达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违规考生。

5.执行责任:实施停考,并通报有关学校或部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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